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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播报

济南日报:嫌犯该不该批捕多方同场说看法


时间:2017-04-17 16:49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点击:次

   济南日报4月14日讯(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长美)“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今天上午,在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代表共同参加了诉讼式审查后,槐荫区检察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嫌疑人当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进行检察宣告。通过诉讼式审查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在济南是一种全新尝试。
  这是槐荫区检察院首起应用诉讼式审查制度的审查逮捕案件。本案中,担任小区保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携带自喷漆于3月27日凌晨对小区内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进行喷漆,又用铁片将部分车辆划损,造成19辆汽车被喷漆,5辆汽车被锐器划伤。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此前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可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按照诉讼式审查制度规定,该案的审查分为了审查准备、查明事实、听取意见、检察宣告、审查结束5个阶段,参与各方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最终,各方一致同意没有逮捕必要性。
  根据制度,对于5类审查逮捕案件,可以适用“诉讼式审查”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事实证据已为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知晓,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法律认识分歧的案件;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报请逮捕的案件;其他经审查认为可进行诉讼式审查的案件。
  “诉讼式审查”可由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也可由侦查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