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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播报

检察日报:家门口的庭审


时间:2017-06-09 13:50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点击: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日前,一场特别的审判在山东省商河县孙集镇石家胡同村村委会的临时法庭开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次而坐,周围围满了村民。
    2016年9月,村民王某驾驶拖拉机途经张守花家门口时,不慎撞倒了张守花放在家门口的砖头。张守花发现这一情况后非常生气,拿起一个玻璃瓶猛力投掷到王某脸上,造成王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张守花患有精神疾病多年,经司法鉴定,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发生后不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对张守花予以谅解。
    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商河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积极与法院协商,决定在被告人所在村庄村委会设立临时法庭,简化审判程序。
    由于事前准备充分,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庭审,案件顺利审结。法庭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告人张守花监护人的意见,最终张守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承办人随即结合该案件的办理和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向现场群众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犯罪的构成及相应的处罚标准。
    “这下算是把检察官和法官的办案过程看清楚了,也明白了故意伤害罪是怎么回事。”在观看了庭审全过程后,村民李大爷深有感触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