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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市检察院出台细则规范办案程序


时间:2017-07-14 11:28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点击:次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办理应该遵循哪些程序?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如何履行?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济南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办理细则(试行)》已经发布。
    《细则》规定,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包括12条途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报案、控告;群众报案、举报;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审查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情况登记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或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活动;侦查监督部门与刑事执行部门工作联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交办或转办的案件材料;本院其他部门转交的案件材料;新闻媒体报道;其他途径。
    根据《细则》,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监督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不属于被控告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尚未获知犯罪线索,或者虽已获知犯罪线索但正在审查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终止审查,及时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监督立案的控告和申诉,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上一级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同时将控告申诉材料移送作出审查结论的检察机关;符合监督立案条件的,按照监督立案的程序予以办理。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监督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案条件的,应当终止审查,及时答复控告人、申诉人;公安机关已经撤案的,应当终止审查,及时答复控告人、申诉人;对于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监督撤案的控告和申诉,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上一级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同时将控告申诉材料移送作出审查结论的检察机关;符合监督撤案条件的,按照监督撤案的程序办理。
    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案件的延伸监督是《细则》创新性的内容。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既未提请批准逮捕,又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催办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